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明帝問周伯仁:“卿自謂何如庾元規?”對曰:“蕭條方外,亮不如臣;從容廊廟,臣不如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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陶公少時,作魚梁吏,嘗以坩(魚差)餉母。母封(魚差)付使,反書責侃曰:“汝為吏,以官物見餉,非唯不益,乃增吾憂也。”
邾娄考公之丧,徐君使容居来吊含,曰:“寡君使容居坐含进侯玉,其使容居以含。”有司曰:“诸侯之来辱敝邑者,易则易,于则于,易于杂者未之有也。”容居对曰:“容居闻之:事君不敢忘其君,亦不敢遗其祖。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于河,无所不用斯言也。容居,鲁人也,不敢忘其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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